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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19     作者:    浏览:465次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出台背景

  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助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成长、推动医疗卫生行业整体发展的重要保障。《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的项目、学分管理办法实施多年,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有力规范了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的管理。2024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对新形势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了政策优化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细化明确了学分管理要求。为确保国家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要求在我省落地落实,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对原有的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政策文件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规则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学分不低于25学分。取消了I、Ⅱ类学分划分、初级和中高级职称人员年度分值不同的区分。取消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限制。明确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可在当年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后,于下一年度补学。同时,在原有可授予学分的继教活动基础上,增加了专项培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内容,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个性化的自主学习,进一步体现为基层减负。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分类

  (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急救技能、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健康教育等公共知识与技能教育。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医学科技创新等内容。

  (二)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方式分为项目类和非项目类:项目类是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遴选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推广项目由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上而下设立。项目内容主要围绕卫生健康年度重点工作、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方面,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专业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专项培训。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立继续医学教育高质量项目。非项目类包括有组织的内部培训、外出进修(任务)、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专项培训、有计划的自学等。

  四、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监督考核机制

  《实施办法》强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当年有效,未按期举办的自动取消,各单位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下年度项目推荐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医疗卫生机构巡查、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的必备内容。

  五、落实《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的要求

  为切实推动《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落地见效,各地各单位应紧密结合自身实际,重点从以下三个层面抓好落实: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聚焦能力提升。紧密围绕临床与岗位实际需求,引导和支持各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积极倡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个性化的自主学习与技能训练,特别是强化实践操作能力,从而持续提高履职所需的岗位胜任力。二是强化结果应用,确保管理规范。以继续医学教育的结果运用为关键抓手,将其与人员考核、评价等环节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活动全过程管理,明晰并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方责任,共同保障教育活动质量。三是完善制度支撑,优化学习生态。推动各地各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保障必要的人财物投入。加强政策解读与典型经验宣传推广,着力营造崇尚学习、严谨规范、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